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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送检的亲子鉴定具备法律效力吗,法庭上能使用吗?

发表于:2023-02-22 来源:上海DNA中心信息部    浏览:188次

  实践中一般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即为婚生子女,婚生子女与父母的亲子关系是通过出生的事实予以推定的。当父或者母(多数情况下为父亲)认为现存的亲子关系是错误的,并且有必要的证据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向法院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要有必要的证据!
 
  
 
  案例分析
  
  李某与李小某之母王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7年10月4日,生一女,即本案李小某。2013年6月8日,李某与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后,李某否认其与李小某存在亲子关系,李某向法院提交了《华医大DNA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李某为李小某的生物学父亲。”该鉴定系李某在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样本系李某自行采集的其所称为李小某咀嚼过的口香糖并由李某送至鉴定机构。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北京市可持续发展促进会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该证明载明:“兹证明:2005年10月至2015年12月李某(身份证号x)是我单位员工,其在2006年12月4日至2007年2月2日期间受我单位委派,前往外地常驻出差。特此证明。”李某以此证明李小某并非为其亲生女儿。另,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在其起诉后委托北京旌正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报告结论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李某是“李小某”的生物学父亲。”李某称其在李小某放学时采集李小某的毛发并送至北京旌正科技有限公司,后由该公司出具了上述报告。庭审中,李小某对上述鉴定意见书、证明以及咨询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庭审过程中,李某申请与李小某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李小某表示拒绝。
  
  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但在本案中,经查,自2007年李小某出生后李某并未就其与李小某的亲子关系提出过异议,在2013年法院调解离婚的调解书中李某对李小某婚生女的身份是认可的,并就其抚养问题与王某作出约定。从上述事实来看,李某主要是在双方离婚后对孩子的亲子关系产生质疑,现其主张2007年常驻外地出差没有受孕机会,与其此前对李小某的态度显然矛盾,其以此作为理由否认双方之间的亲子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李某提交的鉴定材料,均是其自行委托,对于检材来源、送检环节等缺乏合法的程序保障,亦无其他有力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法院未予采信。关于李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在庭审中,经法院询问,王某主张李小某目前处于叛逆期,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本院认为,亲子鉴定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如一方不配合,不宜强制进行鉴定,且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到李小某目前的成长状况,本院对李某的亲子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因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寄语
  
  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对于子女来说,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是人身关系的重大转变,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亲子关系被否认后,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及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不复存在。因此,此类案件在判决时,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核和认定都严格依照证据规则,这就需要律师帮助当事人把关证据采集环节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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