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否认,确切地说就是对父子或父女关系的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确立了亲子关系否认制度,该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年逾八旬的黄老伯,就依据《民法典》中新增的内容请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确认其与养了50年的“儿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案情简介
黄老伯户籍在外地,人也长期在外工作。为了让“儿子”能接受更好的教育,于是将其户口报在常住上海的外公外婆家,哪知受托人没听清,将其“儿子”的姓误写为“王”。
50年后,一件事打破了平静的生活。黄老伯居住的房屋要拆了,原本是一件皆大欢喜的好事,却因“儿子”和黄老伯姓氏不同横生枝节。为了证明父子关系,黄老伯与“儿子”做了亲子鉴定,哪知结果却掀起了惊涛骇浪,原来,黄老伯与“儿子”非亲生父子。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黄老伯与“儿子”并无生物学意义上的父子关系,他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其“儿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行使诉讼权利,应当自负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因此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主审法官指出:
本案是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但此前的法律、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而《民法典》中增加了相应内容,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